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畫蛇添足

- 限制性條款探討之四

上次講到,而家D Agency Contract,都寫到好辣,基本上Agent離職後都唔使旨意做翻呢行,係唔係因爲D Legal Department人員覺得有殺錯無放過,辣D總無蝕底?其實呢個捻法真係無知,仲要係好死唔死,揾石頭揼自己隻脚(中國外交部名句)。


首先,法庭有一個原則,係唔會為合約雙方去創造條款出黎,因爲合約係兩邊自由對等情況下訂立嘅協議,法庭只係有爭議時候,去「解析」,唔係加一D條款要雙方執行。所以,如果一條條款俾法庭裁定無效,法庭會乾脆Delete佢,唔會嘗試修改(除非只係一D技術問題),更唔會另外加一條條款,哪怕呢條條款好似好合理。


例如Agency Contract上,唔俾1年内重投行業,法庭唔會因爲接受舊客係公司合法權益呢個觀點,而將呢條無效條款改爲1年内唔俾Call舊客。而如果條款係寫,唔俾Agent 3年内接觸舊客,法庭覺得超出必須嘅範圍,係唔會將條款自動解析為法庭覺得合理嘅一句(例如6個月内唔俾叫客戶Cut單)。簡單D講,如果以爲寫辣D條款無蝕底,一旦被裁定無效,其實會連本來可以有嘅合理限制都無埋。


我見過一間保險公司嘅條款,寫到唔准代理人1年内去與公司當時「任何其他代理人」嘅客戶「進行接觸」。作爲Agent,有機會接觸自己客戶,甚至自己Team嘅,都講得過去,但成間公司成千,甚至上萬個Agent,莫講話D客,個Agent我都識唔曬,仲要禁止我進行接觸?要唔要我Cold Call Script第一句問個客,你有無識得我之前公司嘅Agent,如果係我唔可以同你傾計。


呢D條款,寫就好似好辣,唔識就俾佢嚇親,識就笑死,法庭一個唔覺意,乾脆裁定成條條款無效,就連最基本限制唔俾Call自己舊客、叫客Cut單,呢D合理條款都無埋。


其實,要留住個人,點解唔叫D Team Head、區頭,得閑教下下綫野,再唔係,加D Rate俾做得好嘅人,咪仲好,係要靠呢D欺、壓嘅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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