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制性條款探討之一
今日改變一下口味,講一樣同我地從業員好切身嘅法律問題,係關於一樣叫限制性契約(Restrictive Covenant)嘅合約條款,就係大家份Agency Contract裏面,話離職後幾耐唔准重投行業,又唔准Call D舊客之類果D。
(先戴頭盔,筆者唔係律師,只係多年參與保險管理工作,如果涉及保險行業嘅法律,因爲工作需要有一點點研究咁。)
首先可以同大家講,合約法上有一個關於限制商業自由原則(Doctrine of the Restraint of Trade),就係generally speaking,法庭會基於公衆利益同政策考慮,判呢類唔俾人做呢樣又唔俾做果樣嘅條款,「初步認定無效及無約束力(Prima Facie Void and Unenforceable)」。
因爲英國法律(作爲今日香港法律嘅重要起點)一個大原則係去建立一個公平又有保障嘅環境去promote商業活動,唔係抑制。例如我作爲Agent,轉投另外一家較有前途嘅保險公司,係一項商業自由,一方面當然對我事業前途有幫助,但另一方面都係對整體經濟有推動作用。夾硬唔俾我走,其實就係阻住社會進步!!
所以,如果各位真係有一日要轉工,公司用合約裏面呢D條款去警告你,放心,起碼响起點上,道理响你呢邊,唔使太驚。呢個係第一回合。
但係,呢類限制性條款,都唔一定無效。法律係講道理嘅,如果公司可以證明,呢D條款係合理同必須,就可以推翻無效呢個假定。下一次我們再深入講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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