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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受益人殺左受保人??


上回提及,香港人壽保險,一般只有一項關於首年自殺不賠嘅條款。但係其實,仲有一個情況保險係唔會賠嘅,但呢個不賠情況唔係响合約裏面,而係一個法律原則,而發展到今日亦已經有成文法例,就係所謂嘅喪失權利規則 (the forfeiture rule)。喺《法律修訂及改革(綜合)條例》裏面,第25A條定義呢條規則為“阻止任何曾非法殺死另一人的人由於該殺人行為而取得利益”。


而响第25B條財產權益除了包括遺產及臨終贈予外,仲包括“根據該死者所作的指定,或在該死者沒有作出指定的情況下而本會獲得的任何財產實益權益”,呢樣應該就包括人壽保險。


人壽保險除左首年自殺外,係唔會理會受保人嘅死亡原因,意外死亡,當然有得賠,但就算係比人謀殺,都有得賠。但如果殺人者係受益人,情況就唔同,根據喪失權利規則,殺人者係唔可以得到賠償這項得益。


老實講,呢個知識真係好冷門(知道唔會賠比凶手就應該有Common Sense,但法理根據真係唔係個個知,起碼筆者在專登去做研究前都唔知)。應該都唔會有客戶咨詢你,如果我老婆份保險寫左受益人比我,我係唔係唔可以殺左佢攞錢?但有時候多識得呢D冷知識,用黎同個客吹,仲要吹到似模似樣(例如背得出《法律修訂及改革(綜合)條例》第25A條呢句),個客就自然會覺得你識好多野,生意自然容易做得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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