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唔俾重投行業係唔係有效條款?(3)


之前講到,而家D Agency Contract都寫到好辣,一開口就話唔俾Agent離職後做翻呢行,因爲D Legal Department人員覺得,緊係有殺錯無放過,寫辣D無蝕底。


但其實呢個諗法其實好無知,真係揾石頭揼自己隻脚(中國外交部名句)。


首先,法庭有一個原則,係唔會為合約雙方去作一D條款出黎,因爲合約係雙方自由對等情況下訂立嘅協議,法庭只係响有爭議嘅時候,去「解釋」,唔係加一D條款要雙方執行。所以,如果一條條款俾法庭裁定無效,法庭會乾脆Delete佢,唔會嘗試改返成有效(當然有例外,否則我地讀合約法有咩野好讀),更加唔會另外加一條條款,哪怕呢條條款好似好合理。


例如Agency Contract上,如果寫左唔俾1年内重投行業,法庭唔會因爲接受舊客係公司合法權益呢個觀點,而將呢條無效條款改爲1年内唔俾Call舊客。而如果條款係寫,唔俾Agent 3年内接觸舊客,法庭覺得超出必須嘅範圍,係唔會將3年更改成6個月。


簡單D講,如果以爲寫辣D條款無蝕底,一旦被裁定無效,其實會連本來可以有嘅合理限制都無埋。


我見過一間保險公司嘅條款,寫到唔准代理人1年内同公司當時「任何其他代理人」嘅客戶「進行接觸」。作爲Agent,有機會接觸自己客戶,甚至自己Team嘅,都講得過去,但成間公司成千,甚至上萬個Agent,莫講話D客,個Agent我都識唔曬,仲要禁止我進行接觸?要唔要我Cold Call Script第一句問個客,你有無識得我之前公司嘅Agent,如果係我唔可以同你傾計。


呢D條款,寫就好似好辣,唔識就俾佢嚇親,識就笑死,法庭一個唔覺意,乾脆裁定成條條款無效,就連最基本限制唔俾Call自己舊客、叫客Cut單,呢D合理條款都無埋。


其實,要留住個人,點解唔叫D Team Head、區頭,得閑教下下綫野,再唔係,加D Rate俾做得好嘅人,咪仲好,係要靠呢D“欺”同“壓”嘅手段。

Comments


Original_edited.jpg

​訂閲表格

多謝訂閲

@2021 by Money4HK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