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唔俾重投行業係唔係有效條款?(2)


上次講到,Agency合約上果D,離職後幾耐唔准重投行業,又唔准Call D舊客之類嘅條款,起點係「初步認定無效及無約束力(Prima Facie Void and Unenforceable)」,除非公司(依賴呢D條款果一方)可以證明,呢D條款係合理同必須。


合理權益只有兩項,商業機密就唔使講,作爲小小Agent,點有機會接觸公司機密。但關於商業網絡,客戶都可以算公司嘅合法權益,咁就要睇下,呢D條款嘅範圍係唔係合理同必須。


記得,公司嘅合法權益只係客戶果張單,頂籠加埋可以call呢個客嘅權利(就係响Privacy Statement上剔同意接收promotion),無可能話呢個客係公司,唔俾任何人去Call呢個客,唔俾呢個客去買其他公司嘅單。因爲客戶係有權利、有自由去選擇保單,同選擇經邊個買,如果唔係,又跌入限制商業自由果個原則。


所以,關於唔俾重投行業嘅條款,就算離職Agent做翻同行,都唔代表佢會Call舊客,佢可以Call新客嘛。而且,公司亦唔可以話,呢個客以後嘅需求,都係公司資產。之前呢個客份單出嘅佣,係因爲果份單,唔係因爲賣斷個客俾公司。(亦無得賣斷,人嚟㗎,有自由。)


所以,如果條款係話,唔俾Agent走左後,令到個客Cut單(我Draft份合約就係咁寫),呢個應該合理同可以執行。頂籠,响一個唔太長時間内(6個月?),唔可以接觸舊客,都有可能合理。但如果係無時限,哇!一個我姨媽,一個我姑姐,我一世都唔准同佢地飲茶?親戚,再買單都唔可以經我買?有無理由?而野蠻地唔准重投行業,就一定無可能合理(我認爲)。


有人(尤其係Draft呢D合約嘅所謂保險公司Legal Department人員)認爲,條款呢家野,當然係有咁辣寫辣有著數,為左禁止Agent叫個客Cut單,最好緊係唔俾佢入翻同行,呢D叫砍草除根(其實釜底抽薪至啱)。到時候條款真係無效,至多咪話可以做翻Agent,不過唔准Call舊客囉。實情係唔係咁?下次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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