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外責任係合約嘅常見條款,雙方講清楚,响某些特定嘅情況下,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唔履行合約責任都唔算違約。保險合約都經常見到呢D除外責任。
例如响香港嘅人壽保險,會有條款講明,如果受保人第一年内自殺,就不會賠償,只會退還已繳保費。但除左呢條以外,香港嘅人壽保險無其他唔賠情況(除左一個基於普通法原則而非合約條款嘅情況,遲D講)。
就係講,如果過左一年,或者排除自殺可能,香港嘅人壽保險唔會理死因係乜,要索賠,只要提供受保人死亡證明(例如死亡證),而唔需要提供死亡原因(例如車禍死亡,究竟係對方出錯,自己駕駛態度出問題,抑或係機件故障,理論上無需證明,雖然實操上保險公司仍然會問,做個記錄而已)。就算好特別嘅情況,例如受保人走左去戰亂國家然後出事,或者參與政府所謂嘅暴動,都唔會影響身故賠償。
但係,大陸同胞如果响大陸買大陸嘅人壽保險,情況就會好唔同。大陸D人壽保險,除外責任多好多。自殺條款都有,不過係2年,但1年定2年合理,只係一個當地文化價值,無錯對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,呢個都好合理。但故意犯罪、酒後駕駛等,就可能會產生一堆爭拗。
首先,犯罪唔賠,聼落好合理,但乜野叫犯罪??根據人大網站,“危害社会、违反刑事法律,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“。根據刑法,偷盜財物1千以上,已經係“數額較大” 嘅犯罪。如果一個人買左保險,一時貪念,偷左人地2千,比對方發覺,爭執過程比對方打死(大陸,有可能),份保險會唔會唔賠?因爲係“故意犯罪“?我真係無答案。雖然偷野肯定唔啱,但為左一件相對輕微嘅犯罪,都無得賠。保險買黎做乜?
至於醉駕,當然唔啱,但老實講,好多人都會。捉到要重罰,我擧脚贊成。(筆者非常鍾意飲酒,一個星期兩次,但我有一個堅持,就係就算只係枚一啖,都唔會揸車,所以當年我都花左唔少心機去培養我老婆做夜班司機。)但如果因爲醉駕,就唔賠保險,就喪失左保險原意。
要記得一件事,人壽保險唔係比受保人(就係醉駕果個),而係保障孤兒寡母。而如果有其它路面受害者,由第三者保險提供保障,都無理由父債子還,要留低嘅孤兒寡母過唔到生活。而且,唔賠,都係益左保險公司,完全幫唔到唔發生都發生左嘅悲劇嘅受害人。
大家有時間,真係可以研究一下呢D中港保險條款嘅對比,有機會同大陸同胞(當然响香港境内)講解保險,就可以大大特出客戶落單港險嘅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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